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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

从原告窦某起诉被驳回到最高法院下达终审判决赔偿8000万元的十年艰难历程

文字:[大][中][小] 2024/7/2     浏览次数:    

——徽天律师团队在最高人民法院为窦某挽回8000万元经济损失

2024年5月1日是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对于窦某来说又是极其特别的一天,当天他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上写到某公司赔偿窦某8000万元,他深有感触地说:没有徽天律师事务所郑德权主任律师团队(郑大为、黄其文、李丰文、权威、刘玉梦)及兄弟所洪绍泉大律师的法律服务,就不可能拿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胜诉8000万元民事判决书,一件普通的民商案件10年才得到应有的公平正义!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窦某与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由窦某承包经营某置业公司在某市占地40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窦某支付某置业公司承包费4500万元。窦某经过三年多建设,案涉项目基本建设完毕。

2013年12月开始,双方在合作开发协议履行中产生矛盾,某置业公司撤销了窦某案涉项目授权,并强占案涉项目。某置业公司销售窦某已建成的案涉项目1#楼、2#楼、3#楼、10#楼(6层)11#楼(5层)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等房屋。某置业公司实际取得窦某已建成的 10#楼(6层)11#楼(6层)销售溢价。某置业公司未经窦某同意调减10#楼、11#楼规划面积造成10#楼(7至17 层)11#楼(7至18层)楼未建房屋损失,窦某在协商和请求政府协调都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一审省高院经审理驳回原告窦某起诉,窦某不服省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法院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省高院审理。在第二次一审期间,窦某聘请徽天律所郑德权主任律师团队代理本案。郑主任团队接受委托以后,深入研究案情,严格界定开发、施工、挂靠等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慎重分析案情的各个具体环节,从核心证据提炼律师代理意见,细意推求案件的真相。团队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将研判、证据分析、文件整理固定到团队成员,每个环节有经办、主办及复核把关。特别是重视新质生产力大数据应用,团队律师用新技术检索最高院最新类案观点支持本案律师代理意见。

二、律师代理意见

(一)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010年5月,窦某和某置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窦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双方产生纠纷而诉讼,法院把协议的效力作为判决书中第一个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代理律师分析案情以后,对案件代理方向综合判断,并从证明(论证)与反驳(证伪)不同方面研究代理意见。代理律师慎重提出双方是合作开发,不是挂靠施工,本案的合作开发依法有效,并提交最高法院类似案例论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窦某与某置业公司所签协议虽约定某置业公司收取窦某前期费用,除此之外的开发利润均归窦某所有,亏损由窦某自行承担,与某置业公司无关等内容,但协议同时亦约定了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的多项义务,因此,案涉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只要一方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即可。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开发房地产,不是挂靠施工,挂靠施工无效的法律规定对本案不适用。

2、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中,富山宝公司与福星公司开发房地产,但因双方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遂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福永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借用福永公司的名义开发涉案项目。一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福星公司、富山宝公司与福永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第18-42页)。

3、窦某和某置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第二条合作方式约定,本项目以楼面价包干方式由乙方承包经营,并设立分公司专门用于本项目开发,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协议第三条约定承包费45621075元,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土地出让金(含契税)、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包含在承包范围内。同时,上述协议第二条约定了利润或亏损由窦某承担。

(二)、某置业公司侵占案涉项目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法律有明确规定,代理律师根据原告窦某举证多组证据将违约证据单列强调并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行为用证据证明并反驳(证伪),将被告违约的10余份证据按时间及内在联系有序排列并作说明来证明违约方责任。

2、2014年1月,某置业公司非法侵占案涉项目,且强行接管案涉项目,构成根本、全面违约。对此,窦某举出了大量证据予以证实。

3、某置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置业公司非法侵占案涉项目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置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窦某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严重违约行为

窦某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协议第二条约定,窦某承包经营并设立分公司专门用于本项目开发。窦某承包经营案涉项目,其承包费已付清,且基本完成案涉项目开发。窦某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严重违约行为。

 

三、请求权基础的识别

民商案件的请求权是诉讼法与实体法交叉的核心,请求权既是诉讼的基础,更是法官判案的前提。准确识别个案的请求权至关重要。郑主任团队律师中途接受委托后,将原诉状赔偿损失请求权进一步细化且对每项诉求明确核心证据。

(一)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已建好1#、2#、3#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等房屋损失3753万元是审计报告确定的,该审计报告是窦某申请法院委托做出的,且已送达当事人双方并经庭审质证,鉴定人员也到庭答疑。

(二)销售溢价

评估报告对10#、11#已建部分在假设基础上2014年1月为评估基准日,评估价5180元/每平方米,实际上10#、11#已建部分是2020年开始销售,且销售时市场销售价格7831元/每平方米,10#、11#销售溢价事实清楚,某置业公司严重违约应将销售溢价返还窦某。

(三)赔偿损失

10#、11#未建损失是某置业公司违约造成的,10#、11#具备施工条件,某置业公司未经窦某同意违约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调减规划面积且开始销售,某置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郑德权主任律师33年前学习笔记片段)

 

四、司法鉴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1、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诉讼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告在立案后及时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的同意,并推动鉴定程序及时启动十分重要。

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实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较高。本案中,依据窦某申请,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案涉项目整体投入、收入、净利润以及窦某对案涉项目的投入、收回及未收回资金金额进行司法鉴定审计,该事务所出具了双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对窦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鉴定,在双方法庭质证后,作为法院判决窦某损失的依据。

3、虽然本案在第二次一审时补充鉴定中途终止,但补充鉴定终止前鉴定单位已收集的材料对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仍然重要。一审法院直接核算损失结果符合诉讼效率以及公平、诚信原则,并得到二审最高法院的维持。

五、庭审以舌战为核心

最高法院开庭从上午8点30分准时开始,只有8分钟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然后三个多小时,围绕争议焦点的十多个问题,审判长以问答式开始审理,审判长提问的每一个问题,要求双方多轮回答,少则3轮,多达6-7轮,直到双方无话可说才开始问下一个问题。特别是三位法官除了眨眼,一直都盯着当事人及律师的回答不但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还观察当事人及律师回答时表情,以此为基础确定对事实判断的内心确信,如此高强度对抗式庭审,将舌辩水平及作用提到相当的高度,只有庭前的精心准备才能应付。书面材料不给念稿,要求脱稿直接回答问题,这就要求庭前将书面材料转换为口语,才能应对合议庭及审判长的各种问题!问答式庭审将各方观点、证据、法律适用精准化,辩论原则贯彻案件庭审的始终!将律师庭审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供稿人:郑大为  执行主任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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