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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司法实践:其他车辆上的遗撒物导致车祸也是交通事故!

文字:[大][中][小] 2021/11/10     浏览次数:    


 

交通事故不以发生碰撞为必然条件,当其他车辆的遗撒物与后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列一:2019年10月29日凌晨3点,赵某驾驶装载水泥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慎撞到前方刘某驾驶的装有服装包的货车,致使赵某车上的水泥和刘某车上的服装包散落在路面上。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和刘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一个小时后,在事故发生地点的不远处,李某在驾驶小轿车超过前方吕某驾驶的货车时,突然遇到一团粉尘后马上紧急刹车,后偏向右侧相邻车道,撞上了旁边吕某驾驶的货车,导致后排乘坐人员吴某受伤后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交通事故不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前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水泥粉尘飘洒与后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应适用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规定。其二,前后两起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前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水泥粉尘洒落在路面并在车辆经过时扬起,对李某驾驶车辆造成了影响,导致李某在行车过程中操作失误,系导致后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两车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后起交通事故中的两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能谨慎、减速行驶,两车应承担30%的责任。

案例二:2018年6月8日,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钟某涛)由上犹县梅水乡中心校驶往元村村方向。因被告朱某爱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停在路边,导致发动机内机油渗漏在路面上,使得原有雨水的路面更加湿滑,钟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失控摔倒在地,造成钟某涛及钟某受伤,摩托车受损。

法院裁判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寿财险上犹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雨天路面湿滑及车辆遗撒油污,属于遗撒物侵权,而上诉人仅对案涉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该车辆既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未与被上诉人钟某涛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故上诉人非本案责任承担主体。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4民初1027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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